在學校申請版權登記,權利主體是校方還是學生?
2020-09-02 17:40:11 閱讀(875)
高校學生群體比較關注的一個問題是,在學校申請版權登記,權利人是學生還是校方。對于這個問題爭議的關鍵還是在于權利歸屬判定,對于著作權歸屬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是有明確規定的,下面就依法說法,進行簡單的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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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節,第十一條表示,著作權屬于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由上述規定中不難看出,“創作”和“承擔責任”是判定為作品作者的關鍵,因此,作品權利歸屬于校方還是學生,還得看作品的創作過程中學生和校方各自的實際創作行為和責任劃分。
● 受到導師指導的作品,是不是合作作品?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活動,均不視為創作。”
導師是否是著作權人以及畢業作品是否構成合作作品,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導師只是指導,并未參與具體的創作,則導師不享有著作權。如果導師參與了具體的創作并且有實質性貢獻,則有可能構成合作作品,著作權由學生和導師共同享有。
作品的著作權應當歸屬于實際的創作人,也就是對作品有實質性貢獻的人。如果學生是畢業作品的實際創作人,則學生是畢業作品的作者。導師在指導畢業作品時,通常給出的意見、建議和想法都是屬于思想層面的,而思想并不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
● 但是,有版權歸屬約定的,需要根據具體約定內容判定歸屬權。校方與學生作品的版權歸屬有以下幾種處理模式:
1、版權歸學校所有。基于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有些高校認為學生的畢業作品如果是利用了學校的物質條件完成的,就屬于職務作品,則著作權應屬于學校所有,因此,會在校方的相關規章制度上做出明確規定,或者在與學生的相關合同中做出約定。
2、版權歸學生和導師共有。導師在對學生的畢業作品進行指導的過程中,也參與了具體的創作,有獨創性的貢獻,則該畢業作品可以被認定為構成合作作品,相關權利由學生和導師共同享有。
3、版權歸學生單獨所有,高校在一定范圍內有合理使用的權利。在沒有任何規定和約定的情況下,誰創作誰為作者,如果學生是實際創作人,則學生是畢業作品的作者。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學校要使用學生的畢業作品應當征求作者的意見。如果是非盈利的作品匯編、學術交流、研討、比賽等活動,以促進學術的發展和交流為目的,且僅在特定的范圍內傳播,不會對作者的權益造成損害,則可以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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