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于2019-09-16 ·閱讀:427
1、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注冊人名稱、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若注冊人名義、地址發生變更,應當及時向商標局提出注冊商標變更申請。
2、商標注冊人超過《商標注冊證》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使用其注冊商標,并標明注冊標志?的,是冒充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
3、注冊商標應嚴格按照《商標注冊證》上核準注冊的商標圖樣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使用。
4、不得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體、圖形或者其組合方式;若有改變依法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5、商標注冊人可以將商標轉讓給他人。轉讓人與受讓人應當簽訂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轉讓申請,商標局審核并發予《商標轉讓證明》后商標權歸受讓人所有。
6、注冊商標有效期為十年,若需繼續使用的,應當提前一年向商標局辦理續展申請。
7、商標注冊人有使用注冊商標的義務。如果注冊商標自核準之日起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停止使用,任何人有權利提出撤銷。
8、注冊商標可以進行價值評估,可以質押。質押的,出質人和質權人也是需要簽訂書面質權合同,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質權登記申請,并由商標局進行公告。
9、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并報送備案材料,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10、注冊商標是無形資產,每十年續展一次則可永遠存在。注冊人應當規范使用,持續使用,方可發揮其最大的價值。